廣東省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466—2005
2019-11-29 17:53:5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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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 傳染病和結核病醫療機構污水排放一律執行表1的規定
注:1)采用含氯消毒劑消毒的工藝控制要求為:消毒接觸池的接觸時(shí)間≥1.5h,接觸池出口總余氯6.5-10mg/l。
2)采用其他消毒劑對總余氯不做要求。
2、 縣級及縣級以上或20張床位及以上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污水排放執行表2的規定。直接或間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的污水執行排放標準,排入終端已建有正常運行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(chǎng)的下水道的污水,執行預處理標準。
注:1)采用含氯消毒劑消毒的工藝控制要求為:
排放標準:消毒接觸池的接觸時(shí)間≥1h,接觸池出口總余氯3-10mg/l。
預處理標準:消毒接觸池的接觸時(shí)間≥1h,接觸池出口總余氯2-8mg/l。
2)采用其他消毒劑對總余氯不做要求。
3、縣級以下或20張床位以下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所有醫療機構污水經(jīng)消毒處理后方可排放。
4、禁止向GB3838Ⅰ、Ⅱ類(lèi)水域和Ⅲ類(lèi)水域的飲用水保護區和游泳區,GB3097一、二類(lèi)海域直接排放醫療機構污水。
其他要求:
1、化糞池應按照最高日排水量設計,停留時(shí)間24-36小時(shí),清掏周期180-360天。
2、采用臭氧消毒,污水懸浮物濃度應小于20mg/l,臭氧用量應大于10mg/l,接觸時(shí)間應大于12min或由試驗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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